
采取“三步走”的調查方法
數據整備該公司2016年房產稅申報金額與登記金額不一致。調取該公司2016年的財務報表和稅款入庫數據,查詢該企業房租等申報數與利潤表其他業務收入反映數,發現多個涉稅風險點。
外圍調查經核實,該公司老辦公樓按市政府的老城區改造工程項目要求已拆除,1628平方米屬于劃撥土地,并獲取了市政府補償金。
實地考察該公司新的經營場地共有兩棟大樓,分別為11層和7層建筑,外觀已完成施工,大樓后為自來水凈化裝置用地和房屋。
存在的6個涉稅風險點
(1)、2016年度在建工程科目期初余額為4745萬元,年末余額為8433萬元,余額和增加額很大,結合外圍調查的情況,其存在房產已投入使用,但未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2016年度無形資產科目年末余額為669萬元,核算土地價值的可能性很大,存在地價未并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風險。
(3)、結合2016年度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申報信息和在建工程、工程結算收入數據測算,存在少繳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4)、2016年度長期借款科目期初余額為2025萬元,年末余額為6837萬元,但2016年度無借款合同印花稅申報入庫信息,存在未按規定申報借款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5)、因老辦公樓已拆除,該公司在征管系統中已將此核銷,但土地登記信息未核銷,并一直在申報,存在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風險。
(6)、其他業務收入每年未足額申報,企業可能存在未按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該財務負責人否認公司有偷逃、漏報稅款的嫌疑,聲稱未及時申報是誤以為新的辦公大樓并未完全投入使用,未辦理驗收和竣工決算不應該繳納房產稅,如要繳納房產稅,應針對已使用的樓層繳納,未使用的樓層不應該繳納房產稅。至于代收的污水處理費手續費,認為屬于財政支付的費用,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對公司借款合同印花稅未申報,原因是辦稅人員疏忽,將自查補繳,并承認了老辦公樓拆除后,在明知公司在稅務機關征管系統中已將此核銷的情況下,一直還在零申報的事實。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對此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正確的處理方法是該企業新建辦公樓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應包括地價、工程造價和裝修費等,并從使用的次月起申報繳納房產稅,待工程驗收結算后再按入賬后價格調整,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進行自查補報。
2017年8月該公司補繳了上述稅(費)共計298209.99元。